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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
时间:2020-09-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

    第一检察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4.对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5.对非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的普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6.对不捕案件提出补侦意见;

7.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8.向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9.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10.对情节较轻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由独任检察官决定并负责处理的事项。

12.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1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14.要求侦查机关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自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5.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者自行复验、复查;

16.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17.排除非法证据;

18.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其他办案期限;

19.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20.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起诉;

21.提出量刑建议;

22.对符合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条件的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23.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4.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建议法庭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25.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6.出席法庭;

27.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材料;

2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9.对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意判决意见;

3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案件事项。

第一检察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对所承办的案件进行阅卷、提审、调查取证;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查、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

2.证据合法性调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排除非法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4.确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及矫治、教育措施;考验期满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

5.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6.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风险评估、听证、考察、帮教;

7.决定分案或者并案起诉

8.提出量刑建议

9.出席公诉案件

10.开展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亲情会见、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犯罪记录封存、帮教考察、社区矫正监督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程序事项;

11.对涉案未成年人采取心理测评、心理疏导及其他心理干预措施;

12.对情节较轻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违法或者不规范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3.在职责允许的范围内,支持未成年被害人争取民事赔偿,同时积极帮助其寻求司法救助;

14.对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涉罪未成年人实施风险评估、听证、考察、帮教;

15.确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及矫治、教育措施;考验期满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意见;

16.主持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

17.许可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查询犯罪记录

    第一检察部办理刑事执行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裁决;

2.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轻微违法、不当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3.办案期限、监管场所执法活动、附加刑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活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工作;

4.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和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5.对看守所、强制医疗场所等刑事执行场所发生的刑事被执行人脱逃、死亡等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6.审查被监管人员正常死亡情况报告;

    第二检察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4.对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5.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性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6.对不捕案件提出补侦意见;

7.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8.向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9.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10.对情节较轻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由独任检察官决定并负责处理的事项。

12.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1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14.要求侦查机关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自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5.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者自行复验、复查;

16.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17.排除非法证据;

18.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其他办案期限;

19.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20.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起诉;

21.提出量刑建议;

22.对符合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条件的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23.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4.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建议法庭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25.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6.出席法庭;

27.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材料;

2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9.对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意判决意见;

3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案件事项。

    第二检察部办理职务犯罪刑事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

4.对刑事案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5.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6.对不捕案件提出补侦意见;

7.建议有关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8.向超期羁押的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9.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10.对情节较轻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11.其他经检察长授权由独任检察官决定并负责处理的事项。

12.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许可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1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

14.要求侦查机关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自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5.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或者自行复验、复查;

16.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形,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17.排除非法证据;

18.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及其他办案期限;

19.主持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20.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起诉;

21.提出量刑建议;

22.对符合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条件的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23.对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4.申请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建议法庭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进行庭外调查核实;

25.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6.出席法庭;

27.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法庭审理需要的证据材料;

2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9.对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意判决意见;

3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案件事项。

    第二检察部办理案件管理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负责案件受理审查和结案审核。对属于案件管理部门受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属于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流转的案件,进行结案审核;

2.负责办案流程监控。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存在的司法办案不当情形进行监督,对情节较轻的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办案不当情形,提出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意见经主任检察官审核报部门负责人;

3.负责涉案财物管理。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进行审查;

4.负责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进行监督管理。对法律文书未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制作、格式和用印打印不规范、使用不当、明显错漏等问题进行监督纠正;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内法律文书预留文号进行审核管理;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制作适用统一编号文书进行确认、程序性审核,并督促完成系统内相关操作;

5.负责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督促办案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制订、完善辩护与代理相关制度提出意见;  

6.负责案件质量评查。以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等方式对办案质量进行专业评价,撰写案件评查报告;根据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决定,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或者反馈,并督促整改;提出改进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意见;

7负责司法办案统计监督。对案件运行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检查,对案件信息填录不规范情况进行纠正;

8.负责对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

9.负责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

10.负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监督。对本院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司法办案活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权限进行管理,负责对系统权限的设置、变更和转移申请进行审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系统应用培训;对错误业务信息进行修正;对因错误操作等原因已录入案件、线索进行审核,履行删除手续;

11负责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及监督。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复核、发布本院决定公开的法律文书;对制订、完善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提出意见;

12.负责电子卷宗系统的部署、管理和运用。协调解决相关技术性问题;指导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录入电子卷宗;

13.负责检察业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统筹管理。审核或者提出检察业务信息化方案;

14.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检察部办理控告申诉员额检察官权利清单:

1.对信访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或者发现重大信访事项,即时提出应对处置建议的;

2.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管辖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或者申诉案件;

3.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本院办案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案件;

4.受理由本院办理的民事、行政监督案件;

5.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书面回复的;

    6.以院名义书面答复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第三检察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

1.对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决定调阅、复制法院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决定组织当事人听证、引导当事人和解;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2.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执行活动监督案件:进行线索评估;决定调查方案及调查措施、组织指挥调查取证;决定委托专家咨询;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提出依职权监督的意见;

4.对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提出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院监督的意见;

5.提请检察长审核以检察院名义发出改进制度类检察建议以及就审判工作中一类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情况通报;

6.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监督案件,以及对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7.决定中止审查、恢复审查;

8.对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做息诉工作;

9.对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提出移送职能机关(部门)查处的意见;签发中止审查决定书、各类通知书、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10.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检察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员额检察官权力清单:

1.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线索评估;决定调查方案及调查措施、组织指挥调查取证;委托专家咨询;提出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意见;出席法庭履行相关职责;

2.对各类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线索,提出移送职能机关(部门)查处的意见;签发中止审查决定书、各类通知书、送达回证、指令出庭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3.检察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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