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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对戴罪执业坚决零容忍
时间:2024-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从业禁止:对戴罪执业坚决零容忍

近日,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首例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案例。

案例

兰某某系朔城区某学校教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的规定,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城区教育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由其依规收缴兰某某的教师资格证。另,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的规定,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兰某某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规履行开除程序。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履职中。

案例警示

“戴罪执业”零容忍

设定从业资格,除了要求具备特定的知识和技能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教育、医疗等行业直接关系到孩子的成长教育和群众的生命安全,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更加严格。近几年来,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例备受关注,但该类人员犯罪后涉及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从业限制等行政处罚以及开除等处分是否依法落实出现了监管盲区,戴罪执业成为特定行业从业人员中的隐藏问题。这不仅破坏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形象,更会对行业的受众造成安全隐患。

“特定行业”风清月朗

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京晋检察机关协同发展合作框架意见》《关于推动京晋行政检察数字监督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按照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法律监督模型”的通知》要求,开展特定行业从业禁止处罚(处分)专项行动,消除群众身边隐患,让“隐瞒身份”无机可乘,让“戴罪入职”无门可入,让“戴罪执业”无处遁形,让特定行业风清月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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