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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请监督
时间:2018-07-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申请监督

    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要符合的条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须符合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4.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5.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不能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1. 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权利:(1)陈述申辩权;(2)申请回避权;(3)承认、放弃、变更申请监督请求权;(4)委托代理人;和解等。

2.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义务:(1)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2)如实陈述案件事实;(3)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三、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当事人未依照规定提起诉讼的;

7.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在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做出的;

8.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不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抗诉决定的;

9.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对案件进行再审后作出的;

10.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但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已受理异议申请正在审查或已经重新处理的;

11.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监督需要提交的材料及应写明事项

1.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普通群众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材料不齐全,检察机关告知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2.监督申请书需要载明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监督请求或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五、检察机关审查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受理后,移交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询问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作出决定后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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