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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审查规则
时间:2014-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深化检察改革,增强检察机关办理控告、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保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控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坚持下列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第三条 控告、刑事申诉实行公开审查听证的案件主要指控告失实,或虽有侵权事实,但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和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或其他决定,以及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复查后拟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确有听证必要的案件。

  第四条 控告、刑事申诉实行公开审查听证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针对控告(申诉)人所控告(申诉)的事实和理由,经初查或复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能成立。

  第五条 听证案件由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及举报中心建议,控告(申诉)人亦可申请听证,是否同意,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承办部门提出听证的,由案件承办人事先写出详细的方案,经集体研究,并将案件材料、终结报告、听证理由、方案报控申部门审核,并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后由控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包括承办人、科室负责人、院领导及纪检组人员。根据需要,可邀请上级业务部门及人大、政法委、政府、特约检察员、检风监督员等单位和个人参加。

  第八条 听证会由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举报中心负责人以及检察长指定的有关人员主持。

  第九条 决定听证的,由举报中心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听证员名单,用工作联系函,在三日前,书面通知到控告(申诉)人及相关单位。

  第十条 听证地点,视方便控告(申诉)和办案效果等因素,确定在本院或控告(申诉)人所在地及有关场所举行。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听证席、办案人员席、控告(申诉)人席、代理人席、旁听席。听证席由院领导、科室负责人及邀请的有关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2——5人。申诉复查案件,除复查人员外,必要时请原经办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听证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另行规定)进行,任何人都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

  第十三条 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形成详细的笔录,经控告(申诉)人、承办人、主持人、听证人审阅并签字或盖章。听证过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通过听证,控告(申诉)人所控告(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不予立案或维持原处理决定等有关处理决定。通过听证,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宣布中止听证,待核实后,再作处理。通过听证,发现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诉案件通过听证需纠正原处理决定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通过听证会对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为本院对该控告(申诉)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