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为民解忧
“谢谢检察官,我的问题解决了。没想到我只是向你们反映我的遭遇,却得到你们如此重视,办理的结果也出乎我的预料,问题被妥善处理,让我切实感受到了真正的司法为民。”3月10日,信访人杨某特地来我院致谢,感谢检察官对其信访案件的高度重视,彻底消除了其心理负担。
今年1月初,信访人杨某向我院反映其无法在属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导致生活受到很大影响,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经控申部门查询,杨某曾因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院党组对该信访案件高度重视,派分管控申工作的副检察长带队,前往辖区公安机关了解具体情况。据了解,公安机关查询公民有无违法犯罪信息的平台有《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警综平台》、《吸毒人员库》、《监管系统》、《公安网》等,各平台信息相互独立,且只显示公民在公安机关的涉案信息,查询结果未能真实反映公民的违法犯罪信息,从而影响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开具。
我院针对上述问题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公民无犯罪记录查询、涉案信息录入以及规范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行为。同时,协调杨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为其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开具后,杨某如释重负,再次来到我院,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检察信访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检察信访受理事项
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如不起诉、不批捕等;
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如未立案先讯问、通知被拘留人或被逮捕人家属不规范等;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
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属于以上受理范围,但其控告、申诉或者举报已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复查或者审查办理,或者已依法作出终结决定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检察信访回复制度
检察机关办理人民群众信访始终坚持贯彻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即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