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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检察院遵循司法规律强化司法责任扎实全面推进扁平化管理改革
时间:2017-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朔城区检察院遵循司法规律强化司法责任

扎实全面推进扁平化管理改革

 

5月11日,朔城区检察院贯彻落实省编办、省院联合下发的《山西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精神,专门召开院党组会议,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决定了本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将本院原来16个内设科室重新整合为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综合保障部、政治部、刑事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检察业务管理部,在全院推行扁平化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业务部门去行政化,强化岗位减少“官位”。围绕检察长——检察官这条司法办案主线,所有业务部门部长均由副检察长或员额检察官担任,不再设立副部长,撤销检察官原任行政职务,回归检察官身份,评定单独职务序列等级,以独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基本办案单元,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特点、优势互补等原则,为每位员额检察官配备了2-3名检察官助理,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办案团队。推行检察业务管理监督部门直接对员额检察官分案的轮案制度,和员额检察官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检察权向检察长负责的办案模式,取消了层层审批的传统办案模式,强化了“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实现了对检察官办案团队的扁平化管理。

二是吃透机构改革精神,科学设置办案组织。为了适应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朔城区检察院在整合后的刑事检察部设立四个办案组。如办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其中包括社会调查、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保密等,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该院专门设立刑事检察部独任检察官办案三组,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一名女检察官和两名女检察官助理(其中一名取得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组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团队,既使刑事检察部能够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又使机构扁平化管理得以顺利推进。5月16日全省县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推进会上,杨司检察长提出的改革思路与朔城区院的做法不谋而合。再如朔城区院专门设立刑事检察部办案四组派驻看守所,行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确保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不断线、不掉链。全省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工作衔接机制下发后,检察机关保留部分侦查权,其中虐待被监管人员等监管场所职务犯罪侦查权仍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执行,朔城区院设置办案四组的做法正好能够适应省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精神。

三是入额院领导全部编入办案组,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该院员额检察官11人,其中院领导4名,一线办案岗位检察官7名。朔城区院办案案件数量每年都占到全市事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二以上,一线办案检察官明显不足。为了切实加强办案力量,将包括检察长在内的4名院领导全部编入检察官办案组,并配备必要的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辅助办案,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直接承办案件,检察长和各位院领导亲自批捕案件出庭公诉,为全院员额检察官树起了标杆,激发了他们干事创业的热情,促进了全院各类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是凸显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导地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对院领导、员额检察官的履职细则和办案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办案要求。依据上级院相关文件精神,研究出台《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案件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办案办法(试行)》、《落实司法责任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类检察人员权力清单》等制度规范,明确了主任(独任)检察官作为检察办案组织负责人在布置工作任务、调度办案资源、掌握案件进程、定夺处理意见,以及在案件处理、人力资源调配上的权利,使主任(独任)检察官能够有效管理自己的办案团队,保障了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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