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飞车抢夺,人们早已深恶痛绝。梁某某、王某某二人近三个月时间内在朔城区飞车抢夺二十余起,近日,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的累累罪行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梁某某,男,29岁,朔州市朔城区人;王某某,男,22岁,朔州市朔城区人。2013年7月到9月三个月内,梁某某、王某某趁中午、傍晚人少时段,采取一人骑摩托车,一人抢夺的方式,在张辽路孵化基地、南邢家河立交桥、朔城区二中附近等地,飞车抢夺女性挎包二十余次,涉案财物达三万余元。
飞车抢夺时,双方都处于运动状态,惯性会导致被害人跌倒摔伤,甚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速度越快,致伤可能越大。而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制裁,驾驶车辆的速度往往很快,致伤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在对飞车抢夺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市民出行的时候也需要提高警惕和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